2019-05-23 19:12:03

第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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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選舉

委員會, 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qū)的市、市轄

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

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

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工作。

第九條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

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

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 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

的職務。

第十條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qū), 分配各選區(qū)應

選代表的名額;

(二) 進行選民登記, 審查選民資格, 公布選民名單; 受理對

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 并作出決定;

(三) 確定選舉日期;

(四) 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根據較多數(shù)選

民的意見, 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 主持投票選舉;

(六) 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 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七)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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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

— 33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選舉

委員會, 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qū)的市、市轄

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

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

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工作。

第九條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

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

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 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

的職務。

第十條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qū), 分配各選區(qū)應

選代表的名額;

(二) 進行選民登記, 審查選民資格, 公布選民名單; 受理對

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 并作出決定;

(三) 確定選舉日期;

(四) 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根據較多數(shù)選

民的意見, 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 主持投票選舉;

(六) 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 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七)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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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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