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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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選舉
委員會, 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qū)的市、市轄
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
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
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工作。
第九條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
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
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 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
的職務。
第十條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qū), 分配各選區(qū)應
選代表的名額;
(二) 進行選民登記, 審查選民資格, 公布選民名單; 受理對
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 并作出決定;
(三) 確定選舉日期;
(四) 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根據較多數(shù)選
民的意見, 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 主持投票選舉;
(六) 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 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七)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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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