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19:12:02

第六十九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

員會可以根據(jù)本法和實際情況, 對執(zhí)行中的問題作具體規(guī)定。

— 21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

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七屆第21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

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

會議于1989 年12 月26 日通過, 現(xiàn)予公布, 自199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

1989 年12 月26 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 由城市居民群眾依

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 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

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fā)展, 根據(jù)憲法, 制定本法。

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

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不設區(qū)的市、市

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 22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 維護居民的合法

權益, 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愛護公共財產(chǎn), 開展多種形

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 辦理本居住地區(qū)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

(三) 調解民間糾紛;

(四) 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 協(xié)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

公共衛(wèi)生、計劃生育、優(yōu)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

提出建議。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qū)服務活動, 可以

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yè)。

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chǎn),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

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chǎn)所有權。

第五條多民族居住地區(qū)的居民委員會, 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

助, 互相尊重, 加強民族團結。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根據(jù)居民居住狀況, 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

原則, 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guī)模調整, 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

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

多民族居住地區(qū), 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shù)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由本居住地區(qū)全體

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chǎn)生; 根據(jù)居民意見, 也可

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chǎn)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

期三年, 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qū)居民, 不分民族、種族、性別、

— 23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

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除外。

第九條居民會議由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

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

加, 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參加。

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

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shù)出席, 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 由出席人

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條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

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

議, 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 居民委員

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 采取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 應當采取民主的方法, 不得強迫命令。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

的政策, 辦事公道, 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根據(jù)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

衛(wèi)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

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 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

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 小組長由居民

小組推選。

第十五條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 報不設區(qū)的市、市

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 由居民委員會監(jiān)督執(zhí)行。

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 24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

抵觸。

第十六條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qū)公益事業(yè)所需的費用,

經(jīng)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可以根據(jù)自愿原則向居民籌集, 也可以向本

居住地區(qū)的受益單位籌集, 但是必須經(jīng)受益單位同意; 收支帳目應

當及時公布, 接受居民監(jiān)督。

第十七條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jīng)費和來源, 居民委員會成員的

生活補貼費的范圍、標準和來源, 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

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撥付; 經(jīng)居民會議同意, 可以從居民委

員會的經(jīng)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

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 由當?shù)厝嗣裾y(tǒng)籌解決。

第十八條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 居民

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jiān)督和教育。

第十九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組織, 不參加所在地

的居民委員會, 但是應當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所在地

的居民委員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 需要他們參加會議時,

他們應當派代表參加, 并且遵守居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居民

公約。

前款所列單位的職工及家屬、軍人及隨軍家屬, 參加居住地區(qū)

的居民委員會; 其家屬聚居區(qū)可以單獨成立家屬委員會, 承擔居民

委員會的工作, 在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

關和本單位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家屬委員會的工作經(jīng)費和家屬委員

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辦公用房, 由所屬單位解決。

第二十條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需要居民委員

會或者它的下屬委員會協(xié)助進行的工作, 應當經(jīng)市、市轄區(qū)的人

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同意并統(tǒng)一安排。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

府的有關部門, 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yè)務

指導。

— 25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第二十一條本法適用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

立的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可以根據(jù)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法自1990 年1 月1 日起施行。1954年12 月31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

例》同時廢止。

— 26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村規(guī)民約》通用范文(一)

為了推進我村民主法制建設, 維護社會穩(wěn)定, 樹立良好的民

風、村風, 創(chuàng)造安居樂業(yè)的社會環(huán)境, 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 建設文明衛(wèi)

生新農(nóng)村, 經(jīng)全體村民討論通過, 制定本村規(guī)民約。

一、社會治安

1..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維護法律尊嚴, 積極

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2.. 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 和睦相處, 不打架斗毆, 不酗酒滋

事, 嚴禁侮辱、誹謗他人, 嚴禁造謠惑眾、撥弄是非。

3.. 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不擾亂公共秩序, 不阻礙公

務人員執(zhí)行公務。

4..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 嚴禁賭博、

嚴禁替罪犯藏匿贓物。

5.. 嚴禁非法生產(chǎn)、運輸、儲存和買賣爆炸物品; 經(jīng)銷煙火、爆

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須經(jīng)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私藏槍支彈

藥, 拾得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要及時上繳公安機關。

6.. 愛護公共財產(chǎn), 不得損壞水利、道路交通、供電、通訊、生

產(chǎn)等公共設施。

7.. 嚴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 不準隱

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

8.. 嚴禁私自砍伐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林木, 嚴禁損害他人

莊稼、瓜果及其他農(nóng)作物, 加強牲畜看管, 嚴禁放浪豬、

牛、羊。

對違反上述社會治安條款者, 觸犯法律法規(guī)的, 報送司法機關

處理。尚未觸犯刑律和治安處罰條例的, 由村委會批評教育, 責令

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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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二、消防安全

1.. 加強野外用火管理, 嚴防山火發(fā)生。

2.. 家庭用火做到人離火滅, 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戶內、寨

內, 定期檢查、排除各種火災隱患。

3.. 加強村寨防火設施建設, 定期檢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

栓, 保證消防用水正常。

4.. 對村內、戶內電線要定期檢查, 損壞的要請電工及時修理、

更新, 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5.. 加強村民尤其是少年兒童安全用火用電知識宣傳教育, 提高

全體村民消防安全知識水平和意識。

三、村風民俗

1..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移風易俗, 反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不

文明行為, 樹立良好的民風、村風。

2.. 紅白喜事由紅白喜事理事會管理, 喜事新辦, 喪事從儉, 破

除陳規(guī)舊俗, 反對鋪張浪費、反對大操大辦。

3.. 不請神弄鬼或裝神弄鬼, 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不聽、看、傳

淫穢書刊、音像, 不參加非法組織。

4.. 建立正常的人際關系, 不搞宗派活動, 反對家族主義。

5.. 積極開展文明衛(wèi)生村建設, 搞好公共衛(wèi)生, 加強村容村貌整

治, 嚴禁隨地亂倒亂堆垃圾、穢物, 修房蓋屋余下的垃圾碎片應及

時清理, 柴草、糞土應定點堆放。

6.. 建房應服從村莊建設規(guī)劃, 安排, 不得私搭亂建。

違犯上述規(guī)定的給予批評教育, 出具檢討書, 情節(jié)嚴重的交上

級有關部門處理。

四、鄰里關系

關系

。

.. 村民之間要互尊、互愛、互助, 和睦相處, 建立良好的鄰里

2.. 在生產(chǎn)、生活、社會交往過程中, 應遵循平等、自愿、互惠

— 28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互利的原則, 發(fā)揚社會主義主義新風尚。

3.. 鄰里糾紛, 應本著團結友愛的原則平等協(xié)商解決, 協(xié)商不成

的可申請村調解委調解, 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樹立依法維

權意識, 不得以牙還牙, 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 建

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系。

2..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 反對包辦干涉, 男女青年結婚必須符

合法定結婚年齡要求, 提倡晚婚晚育。

3.. 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政策, 實行計劃生育, 提倡

優(yōu)生優(yōu)育, 嚴禁無計劃生育或超生。

4.. 夫妻地位平等, 共同承擔家務勞動, 共同管理家庭財產(chǎn), 反

對家庭暴力。

5.. 父母應盡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禁止歧視、虐待、

遺棄女嬰, 破除生男才能傳宗接代的陋習。子女應盡贍養(yǎng)老人的義

務, 不得歧視、虐待老人。

— 29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村規(guī)民約》通用范文(二)

1.. 熱愛祖國, 熱愛中國共產(chǎn)黨, 熱愛集體, 學法知法, 遵紀守

法, 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2.. 愛護公共財物, 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訊、供電、供水、

生產(chǎn)、休閑場所等公共設施, 未經(jīng)批準, 不私自安裝用水用電設

施, 節(jié)約用水用電, 嚴禁偷水偷電, 發(fā)現(xiàn)違規(guī)人和事, 要積極制止

并及時向村委會報告。

3.. 團結友愛, 相互尊重, 相互理解, 相互幫助, 和睦相處, 不

打架斗毆, 不誹謗他人, 不造謠惑眾, 不撥弄是非, 不仗勢欺人,

建立良好的鄰里關系。

4..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移風易俗, 喜事新辦, 不鋪張浪

費, 喪事從儉, 不搞陳規(guī)舊俗, 不搞宗族派性, 反對家族主義, 反

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為, 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5.. 搞好公共衛(wèi)生和村容整潔, 做到人畜分離, 垃圾不亂倒, 糞

土不亂堆, 污水不亂流, 柴草不亂放, 房前屋后不積水, 檐溝處處

要疏通。

6.. 依法使用宅基地, 服從村鎮(zhèn)建房規(guī)劃, 不損害整體規(guī)劃和四

鄰利益。

7.. 嚴禁私自砍伐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林木, 不準在村附近或田

邊路旁亂挖土, 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他作物。

8.. 自覺養(yǎng)路護路, 維護道路暢通, 不準在村道、主道邊搭建違

章建筑、堆放廢土、亂石、雜物, 不準在路道上亂挖排水溝, 不準

在路肩上種植作物, 侵占路面。

9.. 計劃生育, 晚婚晚育, 優(yōu)生優(yōu)育, 男女平等, 尊老愛幼。

— 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

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 年8 月29 日通過, 現(xiàn)予公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5 年8 月29 日

(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

議通過

根據(jù)1982 年12 月10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

— 31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1986 年12 月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

二次修正

根據(jù)1995 年2 月28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

三次修正

根據(jù)2004 年10 月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

四次修正

根據(jù)2010 年3 月14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

五次修正

根據(jù)2015 年8 月29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

員會可以根據(jù)本法和實際情況, 對執(zhí)行中的問題作具體規(guī)定。

— 21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

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七屆第21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

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

會議于1989 年12 月26 日通過, 現(xiàn)予公布, 自199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

1989 年12 月26 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 由城市居民群眾依

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 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

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fā)展, 根據(jù)憲法, 制定本法。

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

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不設區(qū)的市、市

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 22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 維護居民的合法

權益, 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愛護公共財產(chǎn), 開展多種形

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 辦理本居住地區(qū)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

(三) 調解民間糾紛;

(四) 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 協(xié)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

公共衛(wèi)生、計劃生育、優(yōu)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

提出建議。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qū)服務活動, 可以

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yè)。

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chǎn),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

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chǎn)所有權。

第五條多民族居住地區(qū)的居民委員會, 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

助, 互相尊重, 加強民族團結。

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根據(jù)居民居住狀況, 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

原則, 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設立。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guī)模調整, 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

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

多民族居住地區(qū), 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shù)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由本居住地區(qū)全體

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chǎn)生; 根據(jù)居民意見, 也可

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chǎn)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

期三年, 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qū)居民, 不分民族、種族、性別、

— 23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

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但是,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除外。

第九條居民會議由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

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

加, 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參加。

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

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shù)出席, 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 由出席人

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條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

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

議, 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 居民委員

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 采取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 應當采取民主的方法, 不得強迫命令。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

的政策, 辦事公道, 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根據(jù)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

衛(wèi)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

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 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

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 小組長由居民

小組推選。

第十五條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 報不設區(qū)的市、市

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 由居民委員會監(jiān)督執(zhí)行。

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 24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

抵觸。

第十六條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qū)公益事業(yè)所需的費用,

經(jīng)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可以根據(jù)自愿原則向居民籌集, 也可以向本

居住地區(qū)的受益單位籌集, 但是必須經(jīng)受益單位同意; 收支帳目應

當及時公布, 接受居民監(jiān)督。

第十七條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jīng)費和來源, 居民委員會成員的

生活補貼費的范圍、標準和來源, 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

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撥付; 經(jīng)居民會議同意, 可以從居民委

員會的經(jīng)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助。

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 由當?shù)厝嗣裾y(tǒng)籌解決。

第十八條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居民小組, 居民

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jiān)督和教育。

第十九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組織, 不參加所在地

的居民委員會, 但是應當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所在地

的居民委員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 需要他們參加會議時,

他們應當派代表參加, 并且遵守居民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居民

公約。

前款所列單位的職工及家屬、軍人及隨軍家屬, 參加居住地區(qū)

的居民委員會; 其家屬聚居區(qū)可以單獨成立家屬委員會, 承擔居民

委員會的工作, 在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

關和本單位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家屬委員會的工作經(jīng)費和家屬委員

會成員的生活補貼費、辦公用房, 由所屬單位解決。

第二十條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需要居民委員

會或者它的下屬委員會協(xié)助進行的工作, 應當經(jīng)市、市轄區(qū)的人

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同意并統(tǒng)一安排。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

府的有關部門, 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yè)務

指導。

— 25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第二十一條本法適用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設

立的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可以根據(jù)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法自1990 年1 月1 日起施行。1954年12 月31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

例》同時廢止。

— 26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村規(guī)民約》通用范文(一)

為了推進我村民主法制建設, 維護社會穩(wěn)定, 樹立良好的民

風、村風, 創(chuàng)造安居樂業(yè)的社會環(huán)境, 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 建設文明衛(wèi)

生新農(nóng)村, 經(jīng)全體村民討論通過, 制定本村規(guī)民約。

一、社會治安

1..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維護法律尊嚴, 積極

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2.. 村民之間應團結友愛, 和睦相處, 不打架斗毆, 不酗酒滋

事, 嚴禁侮辱、誹謗他人, 嚴禁造謠惑眾、撥弄是非。

3.. 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不擾亂公共秩序, 不阻礙公

務人員執(zhí)行公務。

4.. 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 嚴禁賭博、

嚴禁替罪犯藏匿贓物。

5.. 嚴禁非法生產(chǎn)、運輸、儲存和買賣爆炸物品; 經(jīng)銷煙火、爆

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須經(jīng)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私藏槍支彈

藥, 拾得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要及時上繳公安機關。

6.. 愛護公共財產(chǎn), 不得損壞水利、道路交通、供電、通訊、生

產(chǎn)等公共設施。

7.. 嚴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 不準隱

匿、毀棄、私拆他人郵件。

8.. 嚴禁私自砍伐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林木, 嚴禁損害他人

莊稼、瓜果及其他農(nóng)作物, 加強牲畜看管, 嚴禁放浪豬、

牛、羊。

對違反上述社會治安條款者, 觸犯法律法規(guī)的, 報送司法機關

處理。尚未觸犯刑律和治安處罰條例的, 由村委會批評教育, 責令

改正。

— 27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二、消防安全

1.. 加強野外用火管理, 嚴防山火發(fā)生。

2.. 家庭用火做到人離火滅, 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戶內、寨

內, 定期檢查、排除各種火災隱患。

3.. 加強村寨防火設施建設, 定期檢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

栓, 保證消防用水正常。

4.. 對村內、戶內電線要定期檢查, 損壞的要請電工及時修理、

更新, 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5.. 加強村民尤其是少年兒童安全用火用電知識宣傳教育, 提高

全體村民消防安全知識水平和意識。

三、村風民俗

1..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移風易俗, 反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不

文明行為, 樹立良好的民風、村風。

2.. 紅白喜事由紅白喜事理事會管理, 喜事新辦, 喪事從儉, 破

除陳規(guī)舊俗, 反對鋪張浪費、反對大操大辦。

3.. 不請神弄鬼或裝神弄鬼, 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不聽、看、傳

淫穢書刊、音像, 不參加非法組織。

4.. 建立正常的人際關系, 不搞宗派活動, 反對家族主義。

5.. 積極開展文明衛(wèi)生村建設, 搞好公共衛(wèi)生, 加強村容村貌整

治, 嚴禁隨地亂倒亂堆垃圾、穢物, 修房蓋屋余下的垃圾碎片應及

時清理, 柴草、糞土應定點堆放。

6.. 建房應服從村莊建設規(guī)劃, 安排, 不得私搭亂建。

違犯上述規(guī)定的給予批評教育, 出具檢討書, 情節(jié)嚴重的交上

級有關部門處理。

四、鄰里關系

關系

.. 村民之間要互尊、互愛、互助, 和睦相處, 建立良好的鄰里

2.. 在生產(chǎn)、生活、社會交往過程中, 應遵循平等、自愿、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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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互利的原則, 發(fā)揚社會主義主義新風尚。

3.. 鄰里糾紛, 應本著團結友愛的原則平等協(xié)商解決, 協(xié)商不成

的可申請村調解委調解, 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樹立依法維

權意識, 不得以牙還牙, 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 建

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系。

2..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 反對包辦干涉, 男女青年結婚必須符

合法定結婚年齡要求, 提倡晚婚晚育。

3.. 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政策, 實行計劃生育, 提倡

優(yōu)生優(yōu)育, 嚴禁無計劃生育或超生。

4.. 夫妻地位平等, 共同承擔家務勞動, 共同管理家庭財產(chǎn), 反

對家庭暴力。

5.. 父母應盡撫養(yǎng)、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禁止歧視、虐待、

遺棄女嬰, 破除生男才能傳宗接代的陋習。子女應盡贍養(yǎng)老人的義

務, 不得歧視、虐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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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村規(guī)民約》通用范文(二)

1.. 熱愛祖國, 熱愛中國共產(chǎn)黨, 熱愛集體, 學法知法, 遵紀守

法, 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2.. 愛護公共財物, 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訊、供電、供水、

生產(chǎn)、休閑場所等公共設施, 未經(jīng)批準, 不私自安裝用水用電設

施, 節(jié)約用水用電, 嚴禁偷水偷電, 發(fā)現(xiàn)違規(guī)人和事, 要積極制止

并及時向村委會報告。

3.. 團結友愛, 相互尊重, 相互理解, 相互幫助, 和睦相處, 不

打架斗毆, 不誹謗他人, 不造謠惑眾, 不撥弄是非, 不仗勢欺人,

建立良好的鄰里關系。

4.. 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移風易俗, 喜事新辦, 不鋪張浪

費, 喪事從儉, 不搞陳規(guī)舊俗, 不搞宗族派性, 反對家族主義, 反

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為, 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5.. 搞好公共衛(wèi)生和村容整潔, 做到人畜分離, 垃圾不亂倒, 糞

土不亂堆, 污水不亂流, 柴草不亂放, 房前屋后不積水, 檐溝處處

要疏通。

6.. 依法使用宅基地, 服從村鎮(zhèn)建房規(guī)劃, 不損害整體規(guī)劃和四

鄰利益。

7.. 嚴禁私自砍伐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林木, 不準在村附近或田

邊路旁亂挖土, 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他作物。

8.. 自覺養(yǎng)路護路, 維護道路暢通, 不準在村道、主道邊搭建違

章建筑、堆放廢土、亂石、雜物, 不準在路道上亂挖排水溝, 不準

在路肩上種植作物, 侵占路面。

9.. 計劃生育, 晚婚晚育, 優(yōu)生優(yōu)育, 男女平等, 尊老愛幼。

— 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

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 年8 月29 日通過, 現(xiàn)予公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5 年8 月29 日

(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

議通過

根據(jù)1982 年12 月10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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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1986 年12 月2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

二次修正

根據(jù)1995 年2 月28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

三次修正

根據(jù)2004 年10 月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

四次修正

根據(jù)2010 年3 月14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

五次修正

根據(jù)2015 年8 月29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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